国际在线江苏报道:2021年3月5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的《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的修订是全省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是弘德立法的具体举措,也是回应社会特别是广大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营造志愿服务发展良好环境热切期盼的具体行动。
《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新闻发布会
《条例》共设七章五十五条,分为:总则、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和保障、奖励和优待、法律责任、附则。
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条例》第34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文化建设,加强志愿服务宣传,普及志愿服务文化,创造有利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条例》倡导充分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阵地,开展普及科学理论、宣讲党的方针政策、培育主流价值、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倡导文明生活方式等文明实践活动。
健全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水平。《条例》第9条引导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注册成为志愿者,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成立专业志愿服务队伍,有条件的可以登记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志愿者组织,要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及时发布招募信息,明确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经常性招募和应急性招募,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此外,《条例》第33条还要求建立完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把志愿服务资源有效整合起来。
整合各类资源、促进有序发展。《条例》第6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条例》在法律责任章节对志愿者“被注册”、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并在第51条规定省民政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信用记录制度。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提供虚假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在志愿服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将被依法记入志愿服务信用档案。
此外,3月5日是全国第58个学雷锋纪念日,也将是《条例》施行后的第一个江苏省志愿者日。全省各地将围绕贯彻落实《条例》、弘扬志愿精神,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让“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深入人心,让志愿服务蔚然成风,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贡献力量。(文/图 陈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