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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三省一市同日实施长江禁捕决定
2021-04-02 09:45:40来源:新华日报编辑:韩小强责编:周经韬

  原标题:长三角三省一市同日实施长江禁捕决定 协同立法,促进保障十年禁捕

  4月1日,由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的《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施行。当天下午,四省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4份决定在标题规范、主要条款、基本格式和实施时间上保持一致,以切口小而实用的立法,充分回应了提升长三角“十年禁捕”工作系统性和整体性的法治需求,并兼顾了各省市加强保护的“个性化”需求。

  加强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立法必须联动协同

  3月31日闭幕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为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围绕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问题开展协同立法,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水是流动的,水生资源也是如此,抓好保护必须抓好区域协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流域性和流动性两个关键词,决定了立法区域协同的必要性。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晓明也认为,协同出台决定,是三省一市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举措。

  为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作为牵头单位,就长三角协同立法提出了建议,并获得积极响应。2020年12月底,三省一市人大相关委员会负责人汇聚上海,对开展协同立法、联动监督的认识达成高度一致。

  尽管江苏2020年7月通过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把长江流域禁捕和禁钓的要求写入法规,禁捕工作基本已做到有法可依,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认为,上海方面关于开展协同立法的建议不仅与江苏省已有法规不冲突,且具有建设性。“这对于加强区域执法协作,统筹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表示,常委会为此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将审议决定(草案)列入3月份的常委会会议议程。

  2021年以来,四方高效推进、紧密沟通,确保核心条款、关键制度达成共识,相继推动决定顺利出台。“四省市决定的条款都不长,但非常精炼、管用。从决定动议到出台只用了两三个月,体现了‘小快灵’的立法特点。”丁伟认为,这一立法项目充分体现了决策协同、文本协调、执法协力、监督协作的特点。夏正芳表示,这既是对刚刚施行的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的积极响应,也是长三角区域立法协同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此前的2018年底,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曾就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分别作出决定,为一个区域内各省级人大同步作出支持和保障国家战略发展的重大决定开了先河;2020年为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又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此次第三次协同立法的成功,进一步丰富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探索与经验。何晓明认为,这为今后三省一市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水平上共同推进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法治指引和制度保障。

  探索跨省联动机制,组建“四个平台”

  此次协同立法之协同,鲜明体现在三省一市均对长三角地区探索禁捕跨省协同立法、联动监督、联合执法作出明确规定,对禁捕退捕、打击非法捕捞、渔民安置、长三角联合监管、强化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制度内容大体一致,并致力于打造实用管用的联动机制。

  新华日报记者注意到,四份决定都规定,健全四省市协同的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等“四大平台”;还提出依托部省际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整治,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

  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具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职责交叉的特点。为及时发现、有效处置违法行为,四省市决定对非法捕捞、“三无”船舶、携带禁用渔具,以及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查处职责,保证有效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禁渔执法是否有力,人大负有监督职责。江苏省人大已将开展渔业法和省渔业条例执法检查,列入2021年常委会监督计划,并建议各省市将决定也纳入2021年“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内容。夏正芳同时建议,在协同立法成功实践的基础上,三省一市联动监督决定的实施情况,“下一步宜继续加强沟通,在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方案等方面密切协调与配合,以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确保监督效果。”何晓明也认为,下一步应在做好联动监督工作上发力,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积极探索三省一市联合执法、共同打击非法捕捞的体制机制,形成监管工作闭环,努力推动构建三省一市齐抓共管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格局。

  结合各自实际,列入“个性化”条款

  此次长三角协同立法既总体以上海市的决定为蓝本,取得了系统一致,四省市又结合各自实际加入了“个性化”条款。

  “目前江苏省‘退’的任务已基本完成,但‘禁’的任务依然艰巨。尤其在执法监管方面还存在短板。此次起草过程中,本着问题导向原则,我们充分关注了这方面问题的解决。从制度层面作了有针对性的回应。”夏正芳介绍,针对这些问题,江苏增加规定了一些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如强化了上下游之间的省际协作,建立与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区域共管机制,更好地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管理人员,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查,协助做好禁捕相关管理工作。

  在禁捕区域划定上,三省一市都将国家与省、直辖市确定的长江流域及重点水域明确为禁捕范围,江苏省禁捕范围进一步明确为长江干流江苏段,长江河口规定区域,国家和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滁河、水阳江、秦淮河和石臼湖等水域。

  数字治理是浙江的“金名片”,江苏省出台的决定即重点加入了这一“个性化”内容。“浙江是渔业大省、海洋强省,推进海洋和渔业领域的数字化是全省数字化改革的题中之义。”何晓明介绍,决定中充分考虑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海域是浙江长江流域禁捕的重点,及时总结固化该省已有经验,要求加快渔船精密智控等数字化应用体系建设,依托数字技术手段健全非法捕捞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响应和及时处置的工作机制,解决当前海上执法面临的监管难题。(新华日报 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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