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发布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5月23日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江苏法院2018年度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保厅、原环保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案入选。
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拟在常州市投资兴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2014年,光大公司向原江苏省环保厅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申请环境评价行政许可。原江苏省环保厅受理后,经审查作出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
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公司)地处光大公司拟兴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所在地附近,不服该《批复》,向原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
原环保部受理后,向原江苏省环保厅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并向原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发送《委托现场勘验函》。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调查情况报告》后,作出维持《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德科公司认为《批复》对其生产经营有不利影响,于是对原江苏省环保厅、原环保部及光大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项目环评编制单位和技术评估单位均是具有甲级资质的独立法人,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期间,充分保障了公众参与权。原省环保厅依据光大公司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预审意见》等材料,进行公示、发布公告,并根据反馈情况经审查后作出《批复》,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原环保部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行为,亦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德科公司的诉讼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案涉项目环评过程中保障了公众参与权,原江苏省环保厅在作出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过程中履行了对项目选址、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等问题的审查职责,亦未侵犯德科公司的权利。原江苏省环保厅的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环境保护部的行政复议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德科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所涉项目系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对社会整体有益,但也可能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此类项目周边的居民或者企业往往会对项目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心存担忧,不希望项目建在其附近,由此形成“邻避”困境。本案的审理对于为依法破解“邻避”困境提供了解决路径。即对此类具有公益性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尽可能防止或者减轻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当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则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公众参与权,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南京日报 记者 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