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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车撞伤人 保险公司不想赔

扬子晚报2018-10-11 14:18:49

  原标题:租的车撞伤人,保险公司不想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分别赔偿伤者16万元、1.7万余元

  韩某开车在南京市江宁双龙大道上撞了骑电动三轮车的林某,造成双方车损及林某受伤。本来车辆是投了保险的,但因为这辆车是从汽车公司租来的,因此索赔的事变得复杂起来……  

  租来的车把人撞成十级伤残

  这起事故中,林某被撞得不轻,光是医疗费就花了近6万元。医院诊断其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造成十级伤残。

  由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

  根据江宁交警的事故认定,韩某负全部责任。

  事发当时,韩某驾驶的是从汽车公司租来的一辆轿车。该车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汽车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

  原告林某将韩某、汽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次交通事故损失21万余元。

  谁来赔?三被告看法各不相同

  在庭审中,三个被告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被告韩某辩称,原告林某的损失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应由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应拒赔。

  被告汽车公司辩称,己方已对韩某的驾驶资质进行审查,并确保车辆具备安全行驶的条件,因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己方愿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合理损失。这辆轿车在投保时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被告某汽车南京分公司将该车用于出租,且事发时被保险人驾驶该车从事营运行为,不符合车辆使用性质。汽车公司并未将该情况向韩某履行告知义务,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先由保险公司赔偿

  那么,对于各方的观点,法院会如何判决此案呢?

  法官介绍,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发生事故时小轿车是否为合法运营?

  法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非营运车辆的租赁行为,而被告保险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合同约定该车不得用于出租。

  而被告韩某承租该车后,其陈述是用于办理私人事务,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韩某租赁该车系从事运货、载客等营运行为。因此,保险公司抗辩事发时韩某驾驶该车从事营运行为,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汽车公司将该车出租给韩某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应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不应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故原告林某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韩某赔偿。

  综上,江宁法院近日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林某损失16万元,被告韩某赔偿原告林某损失1.7万余元。(扬子晚报 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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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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