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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出租房产

南京日报2018-08-07 09:55:31

  近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未经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出租房产。 

  《办法》涉及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以及总工会、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情况下,将本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办法》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应履行单位集体决策程序,制订出租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确定承租对象。招租底价应根据周边房产出租市场价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有明确指向性,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异地房产,可到房产所在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房产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用于商业经营的不超过5年。房屋存在以租赁代维修、以租赁代保护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完税后的房产出租收益,需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分类管理。

编辑: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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