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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8月15日起实施

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2018-08-01 16:16:23

  国际在线江苏频道消息 (陈星 通讯员 张小燕 贾健) :7月31日,《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泰州市锦泰宾馆会议中心举行,泰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飞主持,泰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歆,泰州市卫计委副主任翟德祥分别解读管理办法。《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供稿 创新江苏列表 三吴大地泰州 移动版)《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8月15日起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 陈星 摄

  《办法》立足解决泰州市游泳场所多年来存在的“卫生顽症”以及长期监管当中难以推动解决的卫生问题,围绕游泳场所建筑与设施、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创新,力求坚持问题导向,贴合泰州市工作实际,做到“有特色、有亮点、接地气”,是江苏省首部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政府规章。

(供稿 创新江苏列表 三吴大地泰州 移动版)《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8月15日起实施

央、省、市各级媒体和游泳场所人员参加发布会 陈星 摄

  《办法》从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利益出发,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是控制泳客人数,规定泳池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2.5平米,限制更衣柜数量,凡是超过更衣柜数量上限的将强制整改。

  二是严把水质卫生,通过4个方面进行水质卫生的保证。一是有效落实强制淋浴,规定强制淋浴的通道长度不少于2米,喷水装置不少于3排,每排间距不超过0.8米;二是有效落实补充新水,通过强制安装补水专用水表,规定游泳100人次以上和以下的不同补水标准来强制补水;三是有效落实池水循环,规定每4小时池水循环一次;四是有效落实浸脚消毒,明确了浸脚池的宽度和深度以及水深和排水设施。这些要求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和保证落实。

  三是引入健康承诺。将信用管理引入,推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赋予游泳场所管理者更多的权力,游泳场所业主的管理不但是权力,更是责任,如果没有落实此项要求,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暂停开放。为防止发生危害健康的群体事件,《办法》规定了池水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池水循环或消毒设备停止运行超过4小时以上、池水游离性余氯严重超标或者造成5例以上皮肤反应的、池水尿素严重超标以及池水受到污染等5类情况,游泳场所应当立即暂停对外开放。

  五是强化处罚力度。《办法》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水质、空气质量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设施布局不符合要求的,未按照规定补充新水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卫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公示检测结果的,池水循环净化消毒等不能正常使用的等等,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与设施要求,第三章日常卫生管理,第四章卫生应急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编辑: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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