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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兴化法院: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同庭对质

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2018-06-22 13:39:05

  国际在线江苏频道消息(陈星 通讯员 邹小敏):6月20日,泰州兴化市人民法院六号法庭上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同庭对质。此次同庭对质是《民事诉讼法》设立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后,在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的案件中,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首次同庭出场。

(供稿 平安江苏图文 三吴大地泰州 移动版)泰州兴化法院: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同庭对质

  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首次同庭出场 欣旭伟 摄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徐某乘坐的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告陈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原告眼部因此受伤而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眼部虽经治疗,但未能完全康复,经鉴定,原告遗留左眼低视力1级,构成十级伤残。而被告陈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要求赔偿所依据的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异议,认为原告视力评残损伤基础不足,要求重新鉴定。后经泰州兴化市人民法院释明,该公司申请鉴定人出庭,同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庭审中,鉴定人首先向法庭阐述了得出鉴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而保险公司申请的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有限公司的专家则围绕原告的左眼低视力0.2是否为矫正视力还是裸眼视力,鉴定人有无对原告进行伪装低视力检查等关键问题向鉴定人一一发问。在一轮轮发问后,鉴定人当庭承认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书写不规范等问题。后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即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为当事人提供了鉴定人制度之外的充足证据手段,可以对鉴定人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有利于法官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对诉讼中的专业问题作出更客观的判断,从而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编辑: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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