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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奶爸有望享受共同育儿假

南京日报2018-03-28 11:29:20

  原标题:15天带薪“护理假”以外 江苏奶爸有望享受共同育儿假

  3月27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对“共同育儿假”列出了专门条款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在女方产假期间安排男方享受一定时间的共同育儿假。

  妈妈生完孩子后,爸爸该为孩子做些什么?“共同育儿假”为夫妻双方应共同负担育儿重任,提出了倡导和支持。在15天的带薪“护理假”以外,再设立男性“共同育儿假”,是江苏在全国率先提出。草案修改稿中明确,鼓励用人单位在女方产假期间安排男方享受一定时间的共同育儿假。 

  《南京日报》记者注意到,这一条款经过了多次修改。2017年6月,《江苏省实施办法(草案)》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为倡导平等就业和夫妻共同承担家庭劳动,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和不少于15天的共同育儿假。2017年底,该条例提交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初审时,男性共同育儿假从普遍性的假期变成鼓励执行,假期时间从“不少于15天”减至“不少于5天”。而此次二审,共同育儿假从“不少于5天”改成了“一定时间”。采访中《南京日报》记者得知,共同育儿假是江苏首开先河,之所以这样修改,是为了条例的实际可操作性。

  在职场上,一些女职工一旦怀孕,就会被降薪或辞退,很多权益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审议时,有委员、列席代表提出,草案原先规定,女职工怀孕休息还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不合理。因此,草案修改稿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并对休息期间工资加以规范。 

  同时,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实际,修改稿增加条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外,修改稿还规定,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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