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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法院安丰法庭蟹塘边调解妨害纠纷

国际在线2018-02-05 17:39:40

  国际在线江苏频道消息:近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安丰法庭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进行现场调解,促使一起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据了解,王某是兴化市钓鱼镇春景村村民,2017年10月30日,王某与兴化市钓鱼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十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了村里12亩的蟹塘用于水产养殖,但由于前一承包经营户马某仍占着蟹塘,导致王某不能进行蟹塘的清淤、消毒等养殖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为此多次争吵,当地公安机关也多次出警,也未能化解。

  2018年1月29日,王某向安丰法庭申请对马某先予执行,排除妨害。刘加防庭长接到申请后,立即带领法官於建、陶翰钊来到村委会办公室,组织王某、马某以及村委会负责人进行调解,但调解过程中,马某提出10年前即2008年10月,马某承包蟹塘时为养殖所支付的费用(建蟹塘舍子花费10000元、围栏10000元、为养殖购买了水泥船三条10000元、汽车45000元等,总共200000元)应由王某补偿。王某认为水泥船、汽车等物马某可以拿走,其它物品至多只能补偿50000元,双方各持己见。

  当天下午四时许,刘加防庭长当即决定到蟹塘现场去查看物品、逐项估价,一行人冒着严寒来到位于蟹塘边,刘加防庭长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蟹塘上物品的价值一一谈判,从法律、情理、习惯等方面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经过四个多小时,终于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调解成功。(供稿 兴化市人民法院 顾新燕 於建 编辑 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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