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江苏频道消息:2月1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南通市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有效整合了社会法律资源,帮助当事人更理性、更充分地参与行政诉讼,架起一座“官”“民”平等对话、良性沟通的桥梁。
据了解,南通是全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发祥地。1989年初,在一起土地行政处罚案中,时任南通市国土局局长的周通生亲自出庭应诉,开辟了江苏省乃至全国县处级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之先河。近30年来,南通先后有3000多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形成独特的 “南通现象”。2013年6月,鉴于南通这一得天独厚的行政审判环境,江苏高院将南通法院确定为全省首家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试点法院。
经过四年多的运行,南通法院的行政审判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诉权依法得到维护,司法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涌现出了一大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精品行政案例。2015年—2017年,南通中院连续三次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中获得裁判文书一等奖,多篇调研成果在全国范围内获奖。
与此同时,南通中院发现,有些原告因不熟悉行政诉讼程序规定,不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有些原告甚至利用行政诉讼不断纠缠、滋扰行政机关;且无诉讼利益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反复诉讼现象明显增多,拒不接受法院裁判结果,一审、二审、再审、信访率居高不下。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且导致大量公共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浪费。究其原因,主要就是缺乏有效的、能够让原告接受的、专业性的法律引导和规范。为此,南通中院认为,人民群众不仅应在刑事、民事诉讼中获得法律援助,在受到公权力侵害时更有必要获得法律援助,这不仅是司法便民利民的需要,更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同时在援助律师的参与和引导下,有利于减少不必要、无价值的缠诉、缠访数量,培育社会法治理念、法治意识,促进公平、和谐、诚信法治社会的建立。
基于此,在南通中院的积极倡导下,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政府法制办、南通市人大内司委共同组建调研组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南通市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该《规定》,并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扩大了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在全国率先将“诉讼实施能力较差”作为行政案件法律援助条件。原告持法院出具的《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即可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审批期限缩短为3日,申请流程进一步“瘦身”,援助效率大幅度提速。人民法院对法律援助质量高、积极参与争议实质解决、有效促进涉诉信访化解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律师,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一定的奖励。
同时,南通中院、南通司法局还就法律援助相关衔接工作多次进行沟通协商,并组织全市1000余名律师进行了行政诉讼业务集中培训,做好《规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供稿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顾建兵 编辑 朱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