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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处罚妨碍执行公务者

国际在线2017-12-28 16:57:38

  国际在线江苏频道消息:12月26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武某与沈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对被执行人沈某、陈某所有的存放在泰州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内的光谱仪设备进行查封扣押。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翁某以被执行人沈某还欠其30万元款项为由强占设备,阻挠法院执行。在执行法官向其亮明身份并释明情况后,翁某仍不听劝阻,态度反而更加蛮横,与其丈夫等案外人一起推搡执行人员,并抓伤五名执行干警,甚至用脚踢执行法官。

  为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执行干警迅速将翁某带离执行现场。在随后的谈话过程中,翁某仍未认识到自身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声称只不过抓伤几个人。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严厉打击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之规定,执行法官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供稿 兴化市人民法院 李唯 编辑 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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