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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调整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南京日报2017-12-28 09:58:20

  原标题:我市调整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标准提至月人均2083元

  12月27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调整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自2017年12月1日起,南京市对江南六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83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33元。 

  此前,从2016年2月1日开始,南京市对江南六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21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74元。 

  据了解,城市、农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产、车辆及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相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通知还明确,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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