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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排水条例》通过审议 建设单位要受罚

南京日报2017-11-13 14:38:03

  原标题:《南京市排水条例》通过审议 阳台未设污水管,建设单位要受罚

  日前,《南京市排水条例》在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待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施行。《条例》首次将农村的污水排放写入地方法规,并提出南京将逐步实现雨污分流的全覆盖,同时规定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要单独设置污水管道……《条例》把排水的规划建设、污水的处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对治理南京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城乡全覆盖,农村污水排放纳入法规 

  南京市是长江下游中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每天均产生大量的排水行为,依法加强和规范排水管理,对于加强污水治理和改善水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05年,南京颁布施行《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部分修改,为城市生活污水治理和水环境改善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随着南京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一些排水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亟待通过修订完善《条例》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依法进行规范。 

  对比旧的《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南京日报记者发现,新《条例》取消了“城市”和“管理”二字,首次将农村污水排放纳入地方法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各个镇村,确保城乡居民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条例》明确规定,江北新区管委会、涉农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靠近城镇公共排水管网的农村,其排放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公共排水管网;其他农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等给予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逐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将另行制定。 

  南京将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全覆盖 

  雨污分流是排水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南京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禁止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在《条例》审议过程中,不少委员们提出,雨污分流作为排水工作原则之一,对排水、污水治理和水环境改善都十分重要,建议《条例》强化这方面的内容。因此,新增内容对雨污分流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作了详细规定。《条例》提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开发建设的区域,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统筹安排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此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的原则,指导和完善居民住宅区、企业厂区等非公共区域的排水设施改造计划,逐步实现本市区域内雨污分流的全覆盖。 

  对于排水设施维护的责任主体,《条例》明确,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维护运营单位负责,公共排水设施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撤销的由原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维护单位;单位和个人自建排水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产权不明、跨区域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的维护,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维护责任主体。 

  洗衣污水污染大,阳台要设污水管道

  《条例》特别提出了要在阳台设置污水管道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告诉南京日报记者,这是因为一直以来,南京很多居民在装修时都把住宅阳台当作洗衣房,把洗衣的废水都直接排入了城市雨水管网或河道。洗衣废水中含大量洗衣粉的残留,会造成水质的富营养化,含有的聚磷酸盐等成分还会阻断大气向水中充氧,破坏或抑制水生态的自净功能,对河道水环境造成污染。 

  针对阳台生活污水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现象,《条例》规定,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依照前款规定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在改造或者整治时应当增设污水管道。如果建设单位未在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设置污水管道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搭建一体化平台,为海绵城市管理提供信息保障

  据介绍,海绵城市作为最新的城市发展理念,反映了未来城市发展的趋势,所以在《条例》中对这部分内容也进行了规范。《条例》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广场、绿地以及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工程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建设内容和客观条件,因地制宜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对雨水的吸纳、缓释能力,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此外,还要求市政府整合现有涉水管理信息系统,搭建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信息平台,开展降水动态监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雨水动态监控和综合调度,为海绵城市管理提供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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