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监督”到直接“参与”司法实践 苏州率先创设“人民评议员”制度
10月12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苏州市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推行“人民评议员”制度,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群众代表作为“人民评议员”,以公开听证、公开评议等方式直接参与检察机关部分案件处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将从“监督”到直接“参与”,成为评议、监督检察院工作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据介绍,苏州“人民评议员”选任没有职业要求,但需要满足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市民都有机会成为其中一员。为了保证参与者的大众化、广泛性,在确定人民评议员名额分布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一般不超过名额的40%。按照《苏州市检察机关人民评议员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人民评议员进行公开评议、公开听证的范围包括被害人不服不逮捕决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除醉酒驾驶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拟不起诉,以及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拟不起诉等7种情形。此外,也可以视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将其它案件提交人民评议员评议。
早在2015年,苏州市检察机关即以“社会评议员”形式面向全市试点司法公开工作,主要针对刑事案件、民行案件、控告申诉等案件,邀请社会评议员采取公开听审、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公开宣告、公开答复等方式进行公开审查。数据显示,试点推行两年多来,苏州共聘任社会评议员132名,对543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审查,其中公开听证(听审)236件、公开宣告267件、公开答复24件,其它类型16件。有4件案件采纳了社会评议员的意见,改变了原拟处理决定。其中,有3件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作了有罪判决,1件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后要求公安机关就疑点问题补充侦查。
与此前的“社会评议员”相比,“人民评议员”参与检察工作渠道更宽、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参与案件的重点将放在涉及民生民利、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上,在提升人民群众参与度的同时,也最大限度保证有限的监督资源得到集中高效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