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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修改部分规章 公墓使用期限改为20年

南京日报2017-08-31 14:33:24

  原标题:南京拟修改废止部分规章 公墓使用期限改为20年

  8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就《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其中拟废止的规章28件,拟修改的规章26件,拟修改的规章中,《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增加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鼓励生态葬的条款,公墓使用期限则拟由30年改为20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拟增加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内容作为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则拟增加鼓励江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式,并由财政部门按照惠民殡葬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原来规章第十五条提出,“经营性公墓每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公益性公墓每墓不得超过1.2平方米。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其他骨灰处理设施的使用期限为30年。”此次拟修改为“经营性公墓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其他骨灰处理设施的使用期限为20年。” 

  在拟修改的规章目录中,有的是因为南京撤县社区需要修改原来的措辞,有的则是因为国家相关规定的调整,不符合时代要求而被更改。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此次拟修改的内容也较多,以往晚婚晚育可多享假期的条款拟改为“一视同仁”,拟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另外,《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28件规章因已实施10年以上且内容已被其他规定涵盖、替代,建议予以废止。 

  对于废止和修改相关法规内容,市民如果有意见和建议,可于9月6日前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9室)。联系处室:法规处 联系电话:6878694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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