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我国从2016年1月1日起,在31个城市实施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说明了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相当重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锁凌燕表示,这不仅仅是因为商业健康保险是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工具,还在于商业健康保险在减轻国民医疗支出负担、提高医保经办效率、改善医保服务质量等方面均具有不可忽视的驱动作用。
三部门通知明确,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对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实际上是一种税收优惠,使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可以少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降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成本。”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此次将试点扩至全国,将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税优健康险政策推至全国,是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对促进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具有长期利好作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总裁宋福兴认为,税优健康险推广将极大地激发全社会健康保险意识和健康保险需求,培养民众购买健康保险的消费习惯,有效促进健康保险进一步发展。
在适用对象方面,通知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通知还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包括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等等。
宋福兴介绍,税优健康险政策全国推开后,有望撬动600亿元至800亿元的增量保费。去年,26家保险公司在31个试点城市销售税优健康险,总保费收入为1.18亿元(保单67272件,每单平均1760元),实现了零的突破。“行业在试点中,从无到有,积极探索,总结了一些经验,为下一步开展税优健康险奠定了基础。”宋福兴说。
在税收征管方面,通知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三部门要求,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曾金华 姚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