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13日,南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新闻发布会现场
南通市自2017年10月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100余件,案例数位居全国前列,办理了全国首例长江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长三角首例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例。2020年7月,生态环境部将南通市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2022年12月,南通市领先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选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推进改革政策措施固化为地方性法规,能够最大程度促进“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社会共识的达成,有利于加快提升南通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在南通市落实落地。
《程序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构建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协同工作机制;创新规定了一案双查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同时收集与生态环境损害有关的证据;突出修复优先的理念,规定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等替代修复方式,同时鼓励各地设立集中修复基地。“《程序规定》共19条,虽然条款数不多,但小而精,基本满足了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现实需求。”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永忠表示,《程序规定》作为南通市率先开展的“小快灵”立法探索,聚焦基层磋商主体缺失、部门联动不足等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突出问题,科学谋划具体内容,确保法规定位准、举措实,能够有效破解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存在的困局。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陆汉勇表示,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南通将聚焦《程序规定》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持续推进“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文/图 陆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