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案件中,邹某作为A公司股东,加入与其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新公司后,要求查阅A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计账簿等,但被A公司拒绝。邹某诉至法院,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庭审中,A公司指出邹某所在新公司与其存在竞争关系,邹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法院调查发现,邹某等14人于2023年2月共同从A公司离职,同期成立新公司,主营业务同为装饰装潢,且有多名客户从A公司转至邹某所在新公司。
法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相关资料,但邹某的要求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最终,法院不支持邹某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的请求,仅判决A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等内容供邹某查阅、复制。
梁溪区人民法院提醒: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但是,如果股东滥用知情权,涉及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照顾公司的利益,使双方利益平衡,故知情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受到一定的限制。
综上,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股东应该合法、合理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公司遇到股东恶意行使知情权时,也可以参照有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文 戴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