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据发布,2023年以来,江苏法院在坚持“9+1”机制原有特色的基础上,根据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要求和各地环境治理实际需要,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向基层延伸,增设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汾湖法庭等5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形成覆盖全面、层次分明、形态多样的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2019年7月“9+1”机制启动至今,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8174件(不含土地、拆迁类行政案件),其中,刑事案件4242件,民事案件667件,行政案件1665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600件。案件受理总体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刑事案件收案数大幅下降,环境司法保护效能逐渐显现。以“9+1”机制为抓手,全省法院妥善审理了一批在国内和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9件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数据库,7件案例入选最高法院环资类指导性案例,在全国法院环境资源裁判文书和调研成果评选中,获奖数量和层次连续6届全国第一。
近年来,江苏法院严厉打击涉长江非法捕捞行为、涉长江非法采砂行为、涉长江非法排污行为,有效削减进入长江的排污量,同时利用生态湿地“碳汇”功能实现碳排放削减效果。
探索涉环资案件企业合规改革。江苏法院成功调解全国首例适用涉企行政合规整改环保行政处罚案,使企业不仅按照整改清单要求纠正了违法行为,而且将调解后减少的行政处罚金额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在为小微企业“减负松绑”的同时,推动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探索“碳汇+司法”修复模式。江苏法院妥善审理全省首例适用认购“蓝碳”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案,创新采用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予以科学认定,探索完善海洋碳汇损失计量方法和损害赔偿规则体系;妥善办理涉碳达峰碳中和案件,探索适用司法碳汇跨省认购、代偿机制,引导被告人自愿购买林业碳汇来弥补森林固碳增汇服务功能丧失所导致的损失。
强化跨域司法协作。江苏法院围绕重点流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司法审判中的发展需要,坚持一体推进和因地制宜,加强区域流域法院多层次司法协作机制建设,与上海、浙江、安徽高院共同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着力构建一体化的司法协助机制、探索一体化的案件裁判标准、完善一体化的资源共享体系、打造一体化的环境修复平台;与上海、浙江等地司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签订《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检查执法互认机制对接会议纪要》,促进长三角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互认,惩戒环境违法行为,司法助力跨省界生态环境标准、检测、执法“三统一”制度建立及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
江苏法院2023年9月在盐城举办全球滨海论坛会议生态司法专题研讨会,与会11家高院共同签署《滨海湿地司法保护一体化战略联盟协议》,合力构建滨海湿地司法一体化保护的大格局、大联盟,共同维护滨海湿地生态安全;2023年11月在南京举办长江大保护司法改革钟山论坛,会同13家高级法院发布《长江司法保护南京倡议》,着力构建共享生态法治智慧、共聚环境司法合力的多元共治格局,成为落实长江全流域一体化保护的又一生动实践。
接下来,江苏法院将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度,立足司法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的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文 朱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