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梁溪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情形不涉及侵犯肖像权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3-08-09 14:56:21

  近日,无锡梁溪法院判决了一起关于明星肖像权的案例。无锡某文化传播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明星毛某吸毒被抓事件,文中使用了一张毛某的照片,文章尾部写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某网站公众号”的推介语,并附有投稿邮箱、爆料热线等字。因此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肖像具有商业价值,文章使用他的照片目的在于增加公众对其公司及产品的关注度,进而推广相关业务。毛某要求文化传播公司删除相关文章,并向其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文化传播公司则提出,其发布的微信文章是从官方媒体转载而来,其转载是为了给大家警示教育,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诉讼中,文化传播公司就案涉公众号予以注销,删除发布文章。

  经法院审理认为,文化传播公司发布了载有毛某违法的报道文章,并附有毛某的照片,但该照片没有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毛某的肖像权,使用的毛某肖像呈现是客观、理性的。

  案涉文章尾部虽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某网站公众号”的推介语,并附有投稿邮箱、爆料热线等相关信息,但并非推广其公司业务,亦非植入商业广告内容,而是介绍关注新闻和沟通舆论监督的渠道。

  文化传播公司引用案涉新闻报道目的是为了报道新近或正在发生的,对公众有知悉意义的事实,为让读者更加直观地了解毛某并起到警示告诫作用,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被介绍对象的图片,以加深认知,具有极强的社会公共利益性质,对毛某肖像的利用符合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知情权、言论表达自由的要求。

  最后,法院驳回了毛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时,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正当使用其肖像。

  法院审理认为文化传播公司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文 夏倩)

编辑:高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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