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你好,是相城公证处吗,我想咨询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近日,苏州市相城公证处工作人员接到一通特殊的咨询电话。根据当事人阐述,其未婚无子女,而父母年纪较大、文化水平也不高,所以希望在其神志意识清楚的时候指定一亲密的朋友为监护人,约定在本人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朋友担任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履行监护事务。具体包括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务。
公证员在详细了解当事人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原因之后,主动联系当事人,便于后期进一步沟通交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与当事人的需求,公证员经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最终确定了《意定监护协议书》的文本内容,及时为当事人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至此,相城公证处的第一个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落地了。
意定监护制度彰显了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公证处在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保障了意定监护协议中被监护人的权益。(文 唐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