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江苏频道消息:城市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的主要空间,其管理水平既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也折射出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4月28日,泰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泰州市城市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据悉,《办法》共28条,立足小切口、可操作、更优化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违法建设、建筑垃圾、城市道路、市容环卫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以及工作保障机制、法律责任、施行时间等内容。
随着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针对前期《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泰州市政府将《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纳入2021年政府规章修订计划。
据泰州市司法局局长马雅斐介绍,泰州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赴常州市、无锡市、南通市三地调研,学习兄弟城市在违法建设防治、户外广告管理、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先进的立法经验,为《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的修订提供了有效思路和方向并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此外,邀请省、市相关专家对《办法》进行论证及风险评估,经过专家组深入研讨,详细论证,专家组原则同意《办法》通过论证,并确定在《办法》制定程序和内容合法的前提下,发布实施后基本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保证了《办法》的科学性和社会稳定性。
泰州市城管局副局长夏隽莹介绍《泰州市城市管理办法》相关情况时说,《办法》与原先的《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相比,切口小、结构合理、内容具体、针对性强。《办法》的出台将更好地改善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为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夏隽莹介绍,本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当前,关于城市的概念和范围法律上尚未有明确规定,且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管理的范围亦会发生变化,结合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此外,首次明确了无主违法建设的查处流程。《办法》第八条规定,无法确定违法建设的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履行查处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违法建设所在地显著位置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查处部门可以依法拆除。
长久以来,城市占道经营屡见不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食品等摊贩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的路段和时段从事经营活动。涉及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应当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文 季虎 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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