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进一步推动解决示范区区域内行政执法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的问题。
统一自由裁量基准,纳入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办法》确立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三地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域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职能,明确示范区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权制定职责权限、裁量权行使原则和办法。三地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履行职责、清理裁量空间,在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根据适用种类、标准、幅度和阶次进行逐条、逐项细化,制定、公布完善的规则和标准,并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联合对外公布实施。
首创类案参照制度,全面压降执法尺度纠纷。对依据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仍然难以统一的自由裁量事项,《办法》建立类案参照制度,同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按照“同案同罚”原则,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保持一致;对适用类案参照的案件,就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决定作出等环节程序予以严格规定,并明确案卷需附行政执法机关集体审议书面记录,案件决定情况抄送另外两地同系统行政执法机关。
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动态管理夯实长效机制。三地联合出台重点领域免罚轻罚清单,探索跨区域建立统一执法规则、统一免罚标准,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实现“宽而有序、严而不苛”。贯彻执行裁量标准过程中,三地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以及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及时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补充、修订和调整,按规定报送备案、公示。
《办法》由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牵头起草,经长三角绿色生态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为解决区域一体化行政执法协同面临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统一等问题贡献了示范区智慧。(文 赵文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