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名分局接到消费者朱先生来电反映,称某小区物业在2021年7月到2022年6月小区改造期间不让停车,现在却要求业主补交改造期间的停车费。
接到反映后,分局执法人员迅速介入调查。经了解,2021年7月到2022年6月,该小区由于小区改造无法停车,物业为小区业主安排了临时停车点,并在改造开始前进行了公示。而朱先生认为,他本人在改造期间未将车停放在临时停车点,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消费行为,因此该物业不该收取这期间的停车费。双方为是否缴纳停车费产生了分歧。
为此,执法人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虽然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是在此次纠纷中,物业在小区改造期间为业主在小区外寻找的临时停车点,存在着停车位少、距离较远等不利因素,并不能满足所有业主的停车需求。个别业主为此另行寻找了替代的停车点,已经支付了相关的停车费用。如果再要补缴停车费,对于这些业主来讲是额外的支出。
最后,经分局调解,双方表示就停车费问题达成一致,物业承诺不再收取朱先生于2021年7月到2022年6月的停车费用,对此解决方案朱先生表示非常满意。(文 朱洪军 应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