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江苏报道:为深入推进“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的改革工作,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执行程序,1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下发《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试点工作中的28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解答。12月7日上午,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情况进行解答。
发布会现场 刘红卫 摄影
江苏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褚红军介绍,开展该项试点工作,既有利于消除诚信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保护创业积极性,从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为此,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在全国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已确定南京、苏州、徐州3个市两级法院和无锡锡山、镇江京口、南通海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海州等6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
褚红军表示,江苏高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解答》。《解答》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思路:依法依规,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此试点工作需严格遵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循序渐进,首先,对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免责程序等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选择实践效果较好的方案。其次,江苏高院将“执行转破产”作为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注重执行程序与类个人破产程序的衔接与相互转换;繁简适度,实践表明,将企业破产制度简单套用于类个人破产,将带来受理门槛过高、当事人负担过重、效率难以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解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程序提出了较企业破产更为简便快捷的方案;宽进严出,对类个人破产程序的受理条件适度从宽,鼓励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但对申请免除被执行人剩余债务的,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二是经过免责考察期。江苏高院将对是否符合条件予以严格审查,防范“假破产、真逃债”。(文 苏高苑 朱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