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江苏报道:7月22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2021年江苏法院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2013年以来,江苏法院受理一、二审涉及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335件,其中一审纠纷284件,主要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权属纠纷。多年来,江苏法院不断加大对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不断加强保护力度。江苏法院不断加大对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积极构建立体保护模式,通过适用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认定被诉行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或者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来实现对种业知识产权的多维度保护;对于同时构成多种侵权行为的,加重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有效降低维权难度。江苏法院通过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加重侵权人的举证负担等方式,有效降低维权难度,积极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价值导向。
着力推进成果应用。江苏法院注重通过涉种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审理,积极推动农业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粮种生产和销售。在某案中,种子的父本、母本为不同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分别拥有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植物新品种权专有权规则处理,任何一方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对方的父本或母本,不利于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江苏法院参照专利法中强制许可的规定,创造性地在国内首次判决强制双方交叉许可,既有效促进优良杂交水稻推广生产,又充分保障农业科技成果共享。
持续加强研究探索。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既缺乏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也未积累成熟稳定的实践经验。多年来,江苏法院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理论研究和裁判思路、规则的实践探索。2010年,江苏法院专门针对植物新品种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研,并向社会提出对策建议。江苏法院多篇涉及植物新品种的裁判文书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50件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文 高苑 朱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