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江苏报道:因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当事人刘某在网络平台上公然大肆诽谤、诋毁法官,4月29日上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依法对刘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此前,南通中院于2021年3月24日就上诉人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某(系刘某的女儿)、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2021)苏06民终342号民事判决,判令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672万元及利息;驳回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在该案判决作出前,本案被上诉人刘某为一己私利,通过拼凑信息、恶意揣测的方式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言论,无端指责、诽谤、诋毁法官,故意诱导舆论,干预案件的正常审理。
在本案作出判决后,刘某再次通过某网络平台APP发贴,称法官“处心积虑”“胡言乱语”“罔顾公正”“毫无公允”“枉法裁判”等,公然诽谤、诋毁法官,侮辱法官人格,侵害法官名誉。
南通中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依法应予惩罚。(文 顾建兵 韩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