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立法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标识。南报融媒体记者 姚强 冯芃 摄
3月10日,以第334号政府令形式颁布的市政府立法项目《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正式施行,南京营商环境进入“立法优化”阶段。
立法优化营商环境,对政府和市场双方分别意味着什么?市场主体能从中收获什么?南京日报记者对相关部门、企业和专家进行了采访。
出真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南京市围绕打造全国最优营商环境示范城市目标,紧扣“坚持用户思维、对标国际惯例、落实改革要求”的总体思路,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方位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之际,出台《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位负责人说:“立法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破解当前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彰显市委、市政府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动真格: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优化营商环境,我市首先“刀刃向内”,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要求——
办法明确,本市通过12345政务热线平台统一接收涉及营商环境的政务服务咨询、建议、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务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办理情况进行日常和年度考核。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为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在营商环境推进中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努力树起更多改革先进典型,《办法》加大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正向激励、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探索先试。同时,鼓励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先行先试,着力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现代产业示范区和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以期将区域性试验积累的经验,逐步推广到其他板块,带动南京全域营商环境突破创新。
见真情:做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最大程度方便市场主体办事创业
3月8日,位于江北新区的江苏北斗水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迎来“光明时刻”。当天,供电公司不仅为他们建设好外线,而且将用电问题一并解决。
“宁让电等发展、不让发展等电。”江北新区供电公司表示,江苏首家“开门接电”示范区设立于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示范区后续还将向企业提供“供电+能效服务”等服务,开发涵盖“受电设备租赁、配电房代维、市场化售电、电力数据金融服务”等要素的定制化套餐服务,为进一步优化国家级新区和南京的营商环境助力。
市相关部门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为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一系列制度安排。
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突出,《办法》按照竞争中性原则,致力于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并规定了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帮助其对接获得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专业培训等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其提供股权结构设计、员工持股计划、投资基金对接、上市培训等专门服务,进一步激发中小微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
面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各种限制多、门槛高、审批繁问题,《办法》打出简政放权组合拳,努力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实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等一站式集成服务,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工商登记“政银合作”,明确企业开办程序的办结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等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支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推行增值税发票分类管理制度等4项便利措施;建立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及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各级政府与部门间证明的互认共享,依法开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
《办法》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推进,聚焦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实现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提高监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各监管业务系统整合,实现政府及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推进市场监管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推进单部门双随机综合检查、跨部门双随机联合监管;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实施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评价制度,对社会信用主体实施信用差异评定和分级分类管理。
下真功:与《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据市发改委介绍,目前我市各级、各部门、各板块正不断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依法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同时,全面清理不符合《办法》的现行制度,对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规定程序做好修改和废止工作,自3月10日起,与《办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有关管理规定,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办法》规定为准。
江苏省扬子江创新型城市研究院专家、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郑琼洁表示,城市的竞争就是营商环境的大比拼,此次《办法》的出台,表明南京向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迈出坚实的一步,对政府和市场主体影响深远。
从政府层面看,营商环境优化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办法》从市场环境、政务服务、创新激励、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方面作了制度化设计,贯穿于营商环境政策制定、事中事后监管、考核评价全过程,有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及政务服务标准化改革,有效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
对市场主体而言,《办法》更加凸显“准”和“活”的特点。“准”即更加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更加注重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更加强调切实解决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活”即更加注重激发创新主体的活力,南京首创性设立了“创新激励”专篇,为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的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南报融媒体 记者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