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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江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0日印发,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江苏省综合交通法规制度体系,《办法》明确界定了省、市两级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对谋划普通国省道长远发展、依法推动普通国省道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对《办法》进行全方位解读。
问:江苏省公路领域已有省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等,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办法》?《办法》制定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普通国省道作为覆盖范围广、提供服务普遍、公益性强的交通基础设施,是江苏省公路网中的重要支撑骨架,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目前,江苏省普通国省道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如建设、养护主体不够明确,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够明晰,公路建设、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上位法有关划分普通国省道监督管理职责的要求,亟需制定《办法》予以解决和落实。
在此背景下,江苏省出台《办法》意义重大,一是充分发挥普通国省道骨干支撑作用、贯彻落实交通强国战略的迫切需要;二是合理界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现实需要;三是明确普通国省道发展新导向的客观需要。
问:《办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宗旨和依据是什么?适用范围又有哪些?
答:《办法》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法宗旨是科学划分省市管理职责,加强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明确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和省道。同时,明确普通国省道属于收费公路的,按照收费公路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问:根据有关数据,江苏省普通国省道总里程有1.2万公里,覆盖范围广,涉及建设、养护、管理等方方面面。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怎样对普通国省道的管理职责进行科学划分和明确界定?
答:为了保障普通国省道管理权责明确,《办法》作出了很多有针对性的规定,科学划分了省市分工,明确界定了地方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是划分了省市管理职责。《办法》第四条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部分重要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项目;设区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的养护和管理。
二是明确了建设管理职责。《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建设主体,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征收补偿等责任。同时,考虑到目前部分跨江桥隧、跨市桥梁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实际,《办法》第三条还明确了部分重要普通国省道以及普通国省道跨越长江的桥梁、隧道和连接设区的市之间的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确定建设主体。在有关普通国省道建设手续办理方面,《办法》第八条明确: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建设主体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是明确了养护管理职责。根据江苏省普通国省道发展实际,《办法》第四条明确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的养护,但部分重要普通国省道养护项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明确了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方可将普通国省道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养护。《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规划、养护标准和年度养护计划。
四是明确了路政管理职责。《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事项,包括利用普通国省道跨省超限运输、部分涉及普通国省道的施工活动,具体为因修建铁路、机场等建设工程需要使普通国省道改线的;跨越、穿越普通国省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在普通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需要中断交通或者需要半幅封闭普通国省道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普通国省道中的一级公路增设或者改造中间带开口的平面交叉道口的。《办法》第十六条还明确了普通国省道公路用地外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除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上述许可外,普通国省道路政管理职责,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问:普通国省道是群众出行的重要通道,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出行体验。《办法》在这些方面又有哪些规定?
答:新的宏观环境下国家战略和各项改革的推进,人民对出行品质需求的提升,这些因素对江苏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普通国省道管理职责提出了新要求。
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办法》第九条明确新建、改建、扩建普通国省道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步建设路网监测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公路附属设施,为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提供了保障。此外,《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普通国省道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外的绿化及其养护工作,满足普通国省道绿化、美化要求;《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普通国省道路域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普通国省道绿色发展水平、信息化水平和服务品质。这些条款为打造普通国省道畅通、舒适的出行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