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江苏频道消息:近日,一起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案件,经南通市公安部门移交、交通部门查处,被依法罚款10万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遂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9日8时43分,南通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葛某安排司机周某,驾驶上海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沪C882XX(黄)大型普通客车,运送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多名员工,从南通华通大酒店至南通平潮。同日,葛某又安排司机戴某,驾驶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沪C678XX(黄)大型普通客车,运送另40多名乘客,从南通华通大酒店至南通海门市(现为区)。两车在运行途中,被南通市公安部门查获。
2019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执法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葛某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然而,葛某一拖再拖,就是不履行处罚决定,成了名副其实的“老赖”。交通运输部门在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9月17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近日,崇川区人民法院通过冻结葛某银行账户、扣划存款形式将该案执行完毕。
执法人员特别提醒当事人,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大的严肃性和执行的保障性,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文 洪涛 包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