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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情况
2022-03-01 19:15:39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杨心怡责编:周经韬

  国际在线江苏报道:3月1日,江苏省高院向社会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情况。据通报,江苏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手段,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排污、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行为,保护长江干流以及长江流域重要水系生态环境安全。

  一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1804件,依法支持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共审结涉长江流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264件;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体现长江流域法律保护特殊要求,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109件,判处罚金2258万元,对1767人判处实刑;严惩污染长江犯罪,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污染案件288件;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审结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274件,严厉打击使用毁灭性手段或灭绝式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斩断非法产业链,保护长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依法严惩长江非法采砂等涉矿产资源犯罪,审结涉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案件211件,对实施、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犯罪行为依法全面打击,确保长江航道安全。

  全省法院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着力打造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支撑平台;持续推进南京长江新济州等生态环境司法研究修复基地建设,推动加强长江经济带重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及全流域要素一体化保护;凝聚长江环境司法保护合力,提升长江流域环境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努力实现司法裁判尺度统一,与上海、浙江等地司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研究讨论形成《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检查执法互认机制对接会议纪要》,破解跨区域环境司法难题,促进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统一。

  自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全省法院深入学习《长江保护法》,领会其中精神,坚决贯彻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战略任务的实施意见》,深刻认识贯彻《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基本要求,自觉担负贯彻《长江保护法》的使命责任。江苏省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具体实施意见》,主动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长江保护工作大局,加强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和协同保护,促进环境治理水平有效提升,为更好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文 苏高苑 朱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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