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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将建立旅游三方主体诚信制度

2017-10-30 09:49:03    来源:南京日报     编辑:穆菁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我市将建立旅游三方主体诚信制度 涵盖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城乡居民利用带薪休假假期错峰旅游;发展乡村旅游不得破坏乡村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旅游者如有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等行为,将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近日,《南京市旅游条例》在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鼓励带薪休假错峰旅游

  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来临,南京市旅游业产业规模、旅游业态、市场环境和服务需求发生了深刻变化,旅游市场作为拉动内需的重要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特征、新问题。南京市2001年制定、2004年修订的《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对很多新问题已无法解决,迫切需要根据南京市旅游业发展现实情况和上位法规定,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据介绍,此次推出的《条例》制定过程中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用问题引导立法,以立法解决问题;二是坚持综合立法,由原有单一的旅游市场管理转变为全面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三是坚持突出特色,从实际出发,立足南京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目标,细化补充上位法,与上位法衔接。 

  2016年以来,国家旅游局先后公布了两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名录,南京市秦淮区、江宁区被列为首批,南京市被列为第二批。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夏公喜介绍说,为适应旅游新业态发展和国家全域旅游政策要求,《条例》在加强景区旅游管理的基础上,着重体现全域旅游发展定位,突出“城区即景区,旅游即生活”的思想。在规划编制上,规定了编制并实施本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在旅游开发上,结合南京地方实际,突出旅游特色、开发重点。 

  2017年国庆“黄金周”期间,我国有7亿多人外出旅游,相当于全国过半人口出门旅游,导致景区爆满、高速拥堵,很多人都在期待错峰出游。如何实现?《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城乡居民利用带薪休假假期错峰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等应当依法开展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职工合法休假权益。 

  夏公喜说,《条例》从之前的对旅游市场的管理,转向管理与促进并重,并强化了政府在管理、促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责规定,完善了政府在资金扶持、用地保障、带薪休假、金融支持等方面的促进措施。 

  《条例》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旅游业发展的扶持,重点包括城市形象宣传、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大项目扶持、资源保护、市场开拓、产品研发、新业态培育、专业人才培养等。 

  支持乡村游景点利用闲置地块建停车场 

  《条例》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首次明确了对乡村旅游、民宿、网络旅行服务、水上游览、邮轮服务等旅游业态的监管规则。此外,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条例》审议修改过程中,把体现南京近年来旅游发展特色、现实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的乡村旅游的内容进行了扩充,专门增设了乡村旅游一章。

  《条例》规定,发展乡村旅游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村民自愿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特色资源,不得破坏乡村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乡村旅游的发展离不开人才,《条例》提出了乡村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的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乡村旅游专业人才培养,与高等院校、企业合作,建立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加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同时,针对当前乡村旅游交通堵、停车难、配套差等问题,分别新增了乡村旅游交通疏导、停车、消防设施配建、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提升乡村旅游的配套保障,促进乡村旅游度假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如,鼓励和支持利用乡村旅游区域的闲置地块,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合理规划、配置停车位,方便旅游者停车。 

  旅游者不文明行为将记入征信档案

  目前,旅游行业诚信缺失问题较为严重,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改善旅游业整体环境。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旅游活动主要涉及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三个方面的主体,《条例》对三者的权利义务都要加以规范。在以往注重对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把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也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健全三方主体的征信管理,倡导文明旅游。 

  《条例》明确,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实行动态管理。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旅游行业诚信档案: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在旅途中擅自变更行程、变更服务项目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强迫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费用;收取购物场所或者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合同约定义务;非法泄露旅游者信息;不执行政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措施和要求。 

  旅游从业人员如发生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的;侮辱、殴打、胁迫旅游者;收取购物场所或者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也会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旅游者如发生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地文物古迹;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等行为,同样会按照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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