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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布

2017-09-20 14:14:52    来源:南京日报     编辑:穆菁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延误发布预警信息 或将被追责

  9月19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南京市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形成与国家、省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预警信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预警信息的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信息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按权限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按应急预案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等行为,将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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