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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家“军嫂创业涉税服务站”在南京成立

2017-08-08 10:58:08    来源:南京日报     编辑:罗毅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税收优惠,送给“最可爱的人”

(公益 图文)江苏首家“军嫂创业涉税服务站”在南京成立

7月30日,江苏首家“军嫂创业涉税服务站”在南京成立。 摄影 王锐

  这份由南京地税党员志愿者送上的军嫂创业“礼包”,旨在为驻宁部队军嫂创业提供快捷、专业化的涉税服务,鼓励军嫂用足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创新创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最可爱的人”,他们军威雄壮、气势如虹,在保家卫国的战场上挥洒血汗。而当他们脱下军装、离开军营时,他们也从此走向了就业创业的人生“新战场”。 

  转业非谢幕,转身再出发。在建军90周年之际,让我们聚焦那些“最可爱的人”,看看他们退役后,国家有哪些税收优惠可以为他们的创业就业助力启航?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限额抵扣

  曾在部队服役的小张有一手过硬的修理技术,退伍后他选择了自谋职业。在朋友的修理厂帮忙干了一段时间后,他想自己开一家汽车修理厂。但由于厂房租金和设备费用的成本高,挣回的钱还要交税,家境并不太宽裕的他一直犹豫不决。一天他在新闻上看到国家又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圆自己的创业梦想。以前他也听说退役军人创业是有税收优惠的,但不知道有哪些具体内容。为此小张来到了税务局了解情况。 

  税务人员告诉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的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我省的限额标准为9600元。文件中所称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例如如果小张今年7月份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对外营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2017年的实际经营期因为不足一年,减免税限额为9600÷12×6(实际经营月数)=4800(元),如果今年需要缴纳的税款大于4800元,则可减免上述限额的税收,如果今年的应纳税额小于4800元,则按照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抵免。需要缴纳税款的计算涵盖小张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五种税费。 

  税务人员还提醒小张,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需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随军家属创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税

  最近,看着家政服务和居家养老市场火爆,随着参军的丈夫来到南京的张大姐也准备跟其他几个军嫂一起注册一个公司。她们听说国家对于转业军人有许多的优惠政策,不知道对于军嫂有没有类似的优惠,于是来到鼓楼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进行咨询。 

  税务人员向张大姐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因此,税务人员特别提醒张大姐,国家对于军嫂的政策还是很优惠的,对于企业总人数中军属的比重和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享受相关的优惠了。 

  另外,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也有类似的政策,对于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企业招录退伍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我父亲是一名光荣的人民解放军,所以我对军人有一种特殊的感情。今年我的公司扩大规模需要招人,我第一时间就想到了退伍军人。”张先生是南京市一家商贸企业的负责人,近几年公司的发展越来越好,在几年的招录人员中,就有部分是自主就业的退伍军人。玄武地税的税务人员告诉他,商贸企业招录自主就业的退伍军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人员发现,张先生的企业今年新招录了自主就业的退伍军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江苏省的定额标准是每人每年6000元。张先生共招录了5名退伍军人,一共可以享受3万元的税收抵扣额。

  “本来我也没冲着税收优惠去,没想到地税的税务工作人员还送了我们一个减税大红包,我心中的那股子自豪劲,更足了!”张先生开心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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